10月22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办法 ”) ,在制度层面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。

据悉,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,届时2017年出台的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(2017)》)同步废止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(2017)》施行以来 ,在高质量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引领下,我国对外投资取得长足发展,流量从2017年的1583亿美元增至2025年的2136亿美元 ,存量从1.8万亿美元增至3.4万亿美元。对外投资推动中国产品 、服务、品牌、标准等稳步“走出去”,境内投资者由此获得投资收益,众多从业者从中获得工作机会。重大标志性工程和“小而美”民生项目落地见效 ,实实在在促进了我国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、共同发展 。
与此同时,外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,单边主义 、保护主义抬头 ,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,对外投资发展面临的风险增多。上述负责人表示,为适应新形势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 ,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,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 、发展利益,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对标对表、问题导向、总体延续 、衔接联动的思路 ,在深入调查研究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依法对《办法(2017)》进行修订,形成新办法。
据悉 ,新办法相应重申了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、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,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,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 ,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。同时,新办法与现行制度作了衔接,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、港股通、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开展投资。
为更好地保护对外投资权益 ,新办法在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涉及对外投资保护的系列条款的同时,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,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。
在防风险方面 ,新办法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涉及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的系列条款,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,同时,针对少数金额大、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。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)





